童軍知友社簡介
「香港童軍總會童軍知友社」附例(二OO二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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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成立 | ||||||||||
童軍知友社於一九六九年九月十一日成立,為香港童軍總會之直屬機構(以下簡稱『本社』)。 | |||||||||||
(二) | 宗旨 | ||||||||||
(甲) | 協助香港童軍總會向非童軍之青少年宣揚童軍精神。 | ||||||||||
(乙) | 組織由政府資助之青少年服務,以促進青少年個人之成長。 | ||||||||||
(丙) | 鼓勵本社會員在日常生活中,恪守童軍處世原則。 | ||||||||||
(丁) | 主辦由香港童軍總會委派之各項活動或服務。 | ||||||||||
(三) | 定名 | ||||||||||
本社所設立之服務單位,均由本社執行委員會決定其名稱。 | |||||||||||
第二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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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之會員均為志願性參與,無種族、宗教、派系、階級及性別之分。 | |||||||||||
(一) | 贊助會員: | ||||||||||
(甲) | 資格 | ||||||||||
凡廿一歲或以上人士,贊同本社之宗旨;經本社執行委員會接納後,得為本社之贊助會員,並須繳交應繳之年費。 | |||||||||||
(乙) | 制服 | ||||||||||
除其本身為香港童軍總會之制服成員可穿著童軍制服外,餘皆無需穿著制服。 | |||||||||||
(丙) | 權利與義務 | ||||||||||
1. | 贊助會員須遵守本社各項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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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贊助會員如欠繳當年年費超過三個月者,得由本社執行委員會暫停其贊助會員資格,直至其清繳年費為止。(贊助會員之年費由本社執行委員會訂定之,如年中參加亦須繳交全年年費)。 | |||||||||
3. | 贊助會員可參與本社所舉辦之活動。 | ||||||||||
4. | 贊助會員可被推舉為有職守人士。 | ||||||||||
(二) |
中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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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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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兒童會員 - 年齡在六歲至十四歲 | ||||||||||
2. | 青年會員 - 年齡在十五歲至三十歲 | ||||||||||
3. | 家長或成人會員 - 子女年齡在三十歲以下之家長或三十歲以上之成年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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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人士如願意遵守中心章則,填妥會員申請表格及經本社屬下中心主任批准,並繳交應繳之會員年費後,得成為本社中心會員。 (中心會員之年費由本社執行委員會按各中心個別情形而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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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制服 | ||||||||||
本社中心會員無須穿著制服。 | |||||||||||
(丙) | 權利與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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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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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會員必須遵守本社各中心之規則。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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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會員可依據其年齡參與各中心所舉辦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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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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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執行委員會對任何會員(包括贊助會員及中心會員),如認為其行為有損害本社名譽或權益而經證明有據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或革除會籍;本社執行委員會之決定,即為本社之最後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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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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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務委員會: | ||||||||||
(甲) | 社務委員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其組織成員為社長、各副社長、主席、各副主席、香港總監、負責之副香港總監、童軍知友社總監及各級總監、秘書、司庫、本社執行委員會及各小組委員會政務委員、各顧問、總幹事、負責之副總幹事、督導主任、教育中心經理及行政主任。 | ||||||||||
(乙) |
1. |
社長由童軍知友社總監提名,在香港總監認許後,由總會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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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席由童軍知友社總監在諮詢社長後向香港總監提名,由總會委任。 | ||||||||||
3. | 副社長及副主席由社長和主席在諮詢童軍知友社總監後提名,在社務委員會週年會議上通過其委任,分別協助社長及主席的職務,並於需要時暫代其職位。 | ||||||||||
4. | 秘書、司庫、核數師及顧問均由童軍知友社總監提名,於社務委員會週年會議選出。 | ||||||||||
5. | 其他社務委員,由社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選出。 | ||||||||||
6. | 以上各有職守人士之任期為一年。 | ||||||||||
(丙) |
社務委員會週年會議應於每年之七月或其後儘早的時間舉行,法定出席人數為二十人,會議議程如下: | ||||||||||
1. | 通過本社執行委員會之週年報告書及經審核之財務報告書; | ||||||||||
2. | 公佈社長及主席之委任; | ||||||||||
3. | 選出秘書、司庫及其他職守人士; | ||||||||||
4. | 通過及委任本社執行委員會委員; | ||||||||||
5. | 通過委任核數師; | ||||||||||
6. | 通過由本社執行委員會呈交之來年度財政預算案; | ||||||||||
7. | 討論召開會議通知書內所列舉之其他事項。 | ||||||||||
(丁) | 社長或本社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時,得隨時召開社務特別會議,但最少須於二星期前發出會議通知書。 | ||||||||||
(二) | 執行委員會: | ||||||||||
(甲) | 社務委員會日常之事務,除本章則內規定必須由社務委員會會議處理者外,可交由本社執行委員會代行,但本社執行委員會應依據本附例及社務委員會週年會議之指示而執行其權力及職責。 | ||||||||||
(乙) |
本社執行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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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當然委員 主席 b. 非當然委員 每年由社務委員會通過委任之人士 c. 列席人士 負責之副總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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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非當然委員席位出缺時,可由本社執行委員會委任其他人士出任,任期直至下屆週年會議時止。 | ||||||||||
(丁) | 本社執行委員會最少每3個月舉行一次會議,並須於會議日期兩星期前發出會議通知書予各委員,本社執行委員會會議每次法定人數為五名委員。 | ||||||||||
(戊) | 本社執行委員會可於年度內以不少於任何本社執行委員會會議之出席人士三分之二通過提名及聘請適當人士出任為顧問,任期至下屆週年會議時止。 | ||||||||||
(三) | 小組委員會: | ||||||||||
(甲) | 童軍知友社總監可因應有關需要成立各小組委員會,協助本社執行委員會在特定任務範圍內提供意見及處理有關相應工作。 | ||||||||||
(乙) | 小組委員會成員由童軍知友社總監提名,由本社執行委員會委任。 | ||||||||||
(丙) | 小組委員會之組織及職責概由本社執行委員會因應需要訂定。 | ||||||||||
第四章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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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社長、主席、司庫、秘書因任何原因而暫時不能履行彼等之職務時,社長、主席之職務可由其副手代行;社長之副手,可由社長提名委任一位副社長擔任;主席之副手,可由主席提名委任一位副主席擔任;司庫、秘書之職務可由本社執行委員會委派其他委員代行。惟司庫及秘書二職不可由同一人出任。 | ||||||||||
(二) | 本附例如需修訂或增刪,必須於本社執行委員會會議三星期前向各委員發出通知,並獲出席人數最少三分之二贊成,及經社務委員會週年會議或特別會議通過,並呈交香港童軍總會執行委員會確認。 |
刊物編輯小組委員會
香港童軍總會-童軍知友社
刊物編輯小組委員會 (2023/2024) (更新日期:15.7.2023)
職位名稱 | 姓名 |
---|---|
主 席 | 周炳朝先生 |
副 主 席 | 蔡宗輝先生 |
顧 問 | 楊毓照太平紳士 |
委 員 | 助理童軍知友社總監(社會服務及內部協調) |
岑佩儀督導主任(總編輯) | |
陳潔瑩社工(學校社會工作服務代表) | |
陳雅芝社工(啟業中心代表) | |
蔡慧煌社工(朗屏中心代表) | |
莫綺婷助理中心經理(綜合教育中心代表) | |
陳建偉博士 | |
丁偉明先生 | |
胡偉明先生 | |
伍桂麟先生 | |
周啟賢先生 | |
列 席 | 童軍知友社總監 |
總部總監(社會服務及內部協調) | |
會議秘書 | 助理文員 |
童軍旅
童軍活動是:
- 採用非正規教育的方法,教導在成長中的青少年成員;
- 採用獨特的童軍訓練方法,激勵青少年自我學習和啟發,培訓他們成為一個有自立能力、樂於助人、有責任感及勇於承擔的人;
- 引用童軍誓詞及規律的倫理、社交和道德觀念,協助青少年建立個人的價值觀。
我們深信透過童軍活動,最重要的是:
- 青少年要有認識自我的能力,才會成為有責任感的公民;
- 成年人要為青少年樹立良好的榜樣;
- 待人接物,要持平公正;及
- 瞭解別人,有助促進世界和平。
童軍知友社現主辦之童軍旅:
- 東九龍第138旅
- 荃灣第42旅
- 沙田南第45旅
- 十八鄉第22旅
- 港島第241旅
- 大埔北第6旅
- 新界第1184旅
- 新界第1185旅
- 港島第1759旅
- 新界第1782旅
財務小組委員會
香港童軍總會-童軍知友社
財務小組委員會(2023/2024) (更新日期:15.7.2023)
職位名稱 | 姓名 |
---|---|
主 席 | 鄭國強先生 |
副 主 席 | 姚恩平先生 |
楊繼文先生 | |
委 員 | 童軍知友社司庫 |
副童軍知友社總監(常務及為社會服務) | |
副童軍知友社總監(青少年服務) | |
助理童軍知友社總監(服務協調) | |
助理童軍知友社總監(常務) | |
顏介中先生 | |
列 席 | 童軍知友社總監 |
副總幹事 | |
督導主任(啟業) | |
綜合教育中心經理 | |
會議秘書 | 行政主任 |